七次被绑架 甘肃李育控告元凶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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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为说句心里话、公道话,甘肃省白银市五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李育屡遭迫害,先后七次被绑架,两次被非法拘留,两次被强制洗脑迫害,被劳教、判刑迫害各一次。二零一五年八月,李育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

李育女士控告说:“十六年,不是一个很短的时间,我为了保存自己做人最基本的良知善念,承受着身体上、精神上的双重迫害,心理上承负着无法言表的压力和摧残;我的家人同样承负着难以言说的心灵的苦痛,面对强权下没有人性和天理的行为,我的母亲被迫害离世。”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 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

李育女士一九九八年七月开始修炼法轮功后,受益无穷,不仅多年看不好的病不翼而飞,而且道德品质也升华了,对待生活中的一切都乐观了,也明白了生活的意义,从此沉浸在修炼法轮大法带来的幸福欢乐中。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被剥夺了基本权利。

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李育女士依法提起对江泽民的控告。下面是控告人李育女士陈述她被迫害的具体事实:

两次被非法拘留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江氏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我去北京说明情况,途径宁夏中卫火车站被乘警和当地警察绑架,当晚在火车站扣押一整夜,第二天劫持到中卫拘留所拘留两天,后我单位来人,又把我绑架到白银市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一四年在给世人讲真相时被不明真相的人构陷,绑架到白银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

两次洗脑班迫害

二零零零年二月一天,我正在单位上班,厂保卫处科长找到单位领导说要把李育送到保卫处学习,停止工作,停发工资三个月,实际上是把我绑架到白银市宏银宾馆,在这里专门举办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同时被绑架的还有十三位学员。在洗脑班里,警察强迫我们看诬蔑师父,诬蔑大法的电视和书刊,还有专人在大门口看守,不许随意走动,时刻都被监视和跟踪。让我们的人身自由受到极大的伤害,一直到五月一日才把我们放回家。

二零零四年中午刚下班回家准备做午饭,公司书记审海量,纪家瑞突然来我家,将我绑架到白银市武川洗脑班迫害。在那里一个法轮功学员有两个监护看管。大门口上的牌子写的是“白银市法制教育培训学校”,名为学校,实为监狱,那里还有“以刑整人”的各种刑具,其中很多学员都被迫害坐在老虎凳上受酷刑,两手背铐在一起,在两手之间持上二十斤重的铁砣,真是痛苦难忍。

酷刑演示:老虎凳

被非法劳教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白银市劳教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我两年六个月。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白银市公安分局的樊丰涛,张胜国等人强制将我从单位直接绑架到兰州市榆中劳教所二大队三中队继续迫害。

在劳教所里,警察要求几天就要会背很多的监规,每星期写思想汇报,写四书,看诬蔑法轮功的电视,录像等,不按要求做就罚站,整夜整日不让睡觉,警察恶语相伤,两名包夹时刻不离的全天监视,不许上厕所。每天还要干活完成生产任务,比如:鞋子上绣花、剥大蒜、剥大豆、织地毯、缠毛线等,这使我遭受各种肉体与精神上的严重迫害。

被非法判刑

二零一零年十月,我和一位同修在白银水川镇讲真相时,被当地镇政府的人绑架,白银市公安分局樊丰涛,张胜国等人将我俩人劫持到分局突审,二十一日被非法刑拘在白银市看守所八个月,同年十一月十二日被非法逮捕。当时家中还有一位八十岁的老母亲无人照看,整日为我担惊受怕,使她老人家痛苦的离世。

白银市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的警察和法官丢弃了良知和善念,构陷证据,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冤判我与同修三年缓刑三年。

至今想起来在牢狱期间的生活,度日如年,一分一秒都在煎熬着,时时都觉得生命危急。现在当地派出所警察,社区,公安分局,长期对我监视,有时到家中恐吓,骚扰,使我的家人不得安宁。

修炼法轮功受《宪法》和《刑法》保护

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轮功学员及控告人李育依法享有信仰自由,信仰法轮大法应受《宪法》的保护。我作为一个法轮功修炼者享有信仰自由,信仰法轮大法应受《宪法》的保护,

依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控告人李育及所有法轮功学员都有言论自由,控告人李育对法轮功和大法师父被江泽民以权代法利用所有媒体造谣抹黑的行为予以澄清和讲清真相,受《宪法》保护。

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依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控告人李育的人权及人身自由受《宪法》、《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权代法在《刑法》中根本没有对信仰法轮功明确制定出罪名的情况下侵犯控告人李育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及信仰权利。

为了修炼法轮功,为了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平和的心态、和睦的家庭,我坚持着自己的这份信仰;为了说句真话,为了不去落井下石,为了不辱骂和诋毁有恩于我的师父;我被一次又一次的绑架、拘留、送洗脑班;被非法劳教、非法判刑;被犯人任意凌辱;被剥夺睡眠、喝水、上厕所的权利……

十六年,不是一个很短的时间,我为了保存自己做人最基本的良知善念,承受着身体上、精神上的双重迫害,心理上承负着无法言表的压力和摧残;我的家人同样承负着难以言说的心灵的苦痛,面对强权下没有人性和天理的行为,我的母亲被迫害离世。

而这所有不幸的根源,是被控告人江泽民作为迫害法轮功的元凶首恶难辞其咎;江泽民发动的这场非理性、非法的迫害运动伤害了控告人李育及家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天赋人权——信仰。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提起控告。

综上所述,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尊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为早日结束这场罪恶的迫害,伸张正义、还法轮功创始人以清白,重建我们民族的道德良知,请予尽快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将首恶罪魁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主犯抓捕归案,绳之以法,追究其必须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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